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居晓波,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小区,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小区, 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居晓波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从明水县窜至林甸县四季青镇东方红村三屯张某甲家附近,发现张某甲家房门锁着,屋内无人,遂将张某甲家南侧窗户纱窗打开,跳进室内,盗窃人民币1,400.00元。居晓波将该赃款交给其妻被告人王某甲并由二人花销。
2.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从明水县窜至林甸县四季青镇同乐村七屯张某乙家附近,发现张某乙家房门锁着,窗户没关,屋内无人,遂从窗户跳进室内,在柜中盗窃人民币500元。所得赃款被居晓波花销。
3.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窜至林甸县四季青镇太平村一屯李某某家附近,发现李某某家房门锁着,屋内无人,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李某某家房后窗户撬开,从窗户跳进室内,在柜中盗窃人民币500元。所得赃款被居晓波花销。
4.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窜至林甸县四季青镇太平村一屯肖某某家附近,发现肖某某家房门锁着,屋内无人,房后窗户开着,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肖某某家房后窗户纱窗卸下,从窗户跳进室内,在屋内柜中及衣兜内盗窃人民币2500元。所得赃款被居晓波花销。
5.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从明水县窜至林甸县四季青镇东方红四屯杨某甲家附近,发现杨某甲家房门锁着,屋内无人,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杨某甲家房后窗户撬开,从窗户跳进室内,在柜中共计盗窃人民币7300元,盗得赃款被嫌疑人居晓波回到家交给王某甲并由二人居晓波、王某甲花销。
6.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窜至林甸县四季青镇向阳红村一屯刘某某家附近,发现刘某某家房门锁着,屋内无人,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刘某某家房后窗户撬开,从窗户跳进室内,在柜中盗窃一对黄金耳环、一个铜镯子、一个铜项链,居晓波将盗窃的铜镯子、铜项链丢掉;被告人居晓波、王某甲一起将黄金耳环以人民币600元钱的价格卖至大庆市金田商场对面、百货大楼门前桥下地摊,所得赃款被二人花销。经鉴定,一对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170.00元,其他被盗物品无法作价。
7.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从明水县窜至林甸县四季青镇黎明乡隆山村四屯杨某乙家附近,发现杨某乙家房门锁着,屋内无人,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杨某乙家房后窗撬开,从窗户跳进室内,在东卧室衣柜衣兜内盗窃人民币500元。居晓波将该赃款交给王某甲并由二人花销。
8.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从明水县窜至林甸县四季青镇隆山村六屯梁某某家附近,发现梁某某家屋内无人,房屋后门斗门锁上插着一把钥匙,遂将梁某某家的后门打开,在室内西卧室衣柜内盗窃人民币7,400.00元,居晓波将该赃款交给王某甲并由二人花销。
9.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窜至林甸县四季青镇隆山村二屯王某乙家附近,发现王某乙家房门锁着,屋内无人,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王某乙家房前窗户撬开,从窗户跳进室内,在衣柜盒子内盗窃人民币7,300.00元、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钉。居晓波将该赃款、赃物交给王某甲。被告人居晓波、王某甲在大庆市六桂福珠宝金店用盗窃的黄金戒指和黄金耳钉及自己的黄金首饰兑换了一条黄金手链,现兑换的黄金手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经本院随案移送。赃款由二人花销,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钉无法作价。
10.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从明水县窜至林甸县林甸镇合乡村九屯王某丙家附近,发现王某丙家房门锁着,屋内无人,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王某丙家房后窗户撬开,从窗户跳进室内,在衣柜中盗窃三盒硬包中华烟、三捆半五角硬币(共计人民币84.5元),居晓波将赃款、赃物交给王某甲。三捆五角硬币及三盒中华牌烟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丙。
11.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窜至林甸县林甸镇和平村七屯赵某某家附近,发现赵某某家房门锁着,屋内无人,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赵某某家房后窗户撬开,从窗户跳进室内,在衣柜中盗窃人民币816元、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戒指。居晓波将该赃款、赃物交给王某甲。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3,482.00元、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407.00元。被盗物品及人民币816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12.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窜至林甸县林甸镇和平村五屯王某丁家附近,发现王某丁家房门锁着,屋内无人,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王某丁家房后窗户撬开,从窗户跳进室内,在室内为盗窃到任何物品后离开。
13.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窜至林甸县四季青镇宏丰村二屯于某某家附近,发现于某某家房门锁着,屋内无人,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于某某家房后门斗窗户撬开,从窗户跳进室内,在衣柜被褥隔层中盗窃人民币7,000.00元。居晓波将该赃款交给王某甲。上述赃款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于某某。
14.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从明水县窜至林甸县红旗镇曙光村六屯徐某某家附近,发现徐某某家房门锁着,屋内无人,后窗户开着,遂将后窗户上纱窗破坏掉,从窗户跳进室内,在室内衣柜包中盗窃人民币1,000.00元。居晓波将该赃款交给王某甲。上述赃款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
15.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窜至林甸县和平村一屯王某戊家附近,从西南方向的栅栏跳进王某戊家院内,在王某戊家房南侧窗户跳进屋内进行盗窃,未盗窃到任何物品后离开。
16.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从明水县窜至林甸县四季青镇新富村二屯曹某某家附近,发现曹某某家房门锁着,屋内无人,房后门斗窗户用砖头挡着,遂将砖头移走把窗户打开,将纱窗撕坏,从窗户跳进室内,在客厅北侧衣柜两个包中盗窃人民币270元。其中人民币70元被居晓波花销,另赃款人民币2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曹某某。
17.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窜至林甸县东风村七屯杨某丙家附近,发现杨某丙家房门锁着,屋内无人,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杨某丙家房后窗户撬开,从窗户跳进室内,在东卧室衣柜上层包内盗窃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095.00元、黄金耳环价值2,320.00元。居晓波将该赃物黄金项链、黄金耳环交给王某甲。现赃物黄金项链、黄金耳环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丙。
18.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居晓波驾驶摩托车窜至林甸县四季青镇万发村六屯周某某家附近,发现周某某家房门锁着,屋内无人,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周某某家房后窗户撬开,从窗户跳进室内,在衣柜内盗窃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钉、一块玉、半截银项链、一个黄色苹果形状装饰吊坠、现金人民币442元。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918.00元、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633元、其余物品无法作价。现赃物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钉、一块玉、半截银项链、一个黄色苹果形状装饰吊坠、赃款人民币442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19.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居晓波窜至林甸县四季青镇万发村六屯陈某某家附近,发现陈某某家后房门用石头挡着,屋内无人,遂将石头移开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在衣柜内盗窃人民币600元。现赃款人民币6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20.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居晓波窜至林甸县四季青镇万发村六屯邵某某家附近,发现邵某某家后房门锁着,屋内无人,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周某某家房后窗户撬开,从窗户跳进室内,在柜子中盗窃人民币30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副黄金耳环、一个兔头形状黄金吊坠、一个黄色带花生吊坠装饰项链。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800.00元钱、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235.00元、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265.00元,其余物品无法作价。上述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还给被害人邵某某。
涉案物品摩托车一辆、螺丝刀一把、黄金手链一条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由我院移交至林甸县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被告人居晓波盗窃20起,盗窃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为人民币86,372.50元;被告人王某甲掩饰、隐瞒数额为人民币63,409.50元。
经侦查,被告人居晓波、王某甲分别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摩托车一辆、螺丝刀一把、黄金手链一条;
2.书证案件来源及发破案经过、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林甸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居晓波、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林价认字[2019]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察、辨认笔录(附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晓波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居晓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多次、入室盗窃、坦白、赃款、赃物部分返还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居晓波盗窃来的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为近亲属掩饰、隐瞒,赃款、赃物部分返还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岩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居晓波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物品摩托车一辆、螺丝刀一把、黄金手链一条已移交至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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