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居某某、陆某某非法经营案)_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80********,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0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许王瑜,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0010922400。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55********,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路**号**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0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吕春威,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810062957。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居某某、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19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居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金某某(在逃)没有任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博爱县金城乡南邱村开办化工厂生产危险化学物品三氯一氟甲烷(别名氟里昂、CFC-11),居某某负责技术生产。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陆某某到此化工厂接替金某某负责生产原料的接收、产品CFC-11发送和工厂日常费用的结算等日常管理。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化工厂共非法生产销售三氯一氟甲烷(氟利昂CTC-11)197吨,销售金额2408750元,案发后在化工厂内查获三氯一氟甲烷12吨,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值144000元。

被告人居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552750元,违法所得84000元;被告人陆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508000元,违法所得11000元。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居某某、陆某某主动到博爱县公安局投案。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居某某、陆某某为消除环境污染危害主动自愿向金城乡人民政府缴纳危险化学品处置费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人口信息、投案证明、博爱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说明、厂房(厂地)租赁合同、刘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和解协议、支付业务记账单、博爱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非法生产氟利昂场所处置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某某、顾某某、于某某、王、虞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居某某、陆某某的陈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居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某、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物品三氯一氟甲烷(别名氟里昂、CFC-11,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居某某、陆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居某某、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居某某、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居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超

代检察员:卢牡丹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居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