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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居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335

被告人居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90********,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原苏州市吴中区**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被告人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居某某于2019 年4 月23 日晚23 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水香街由北向南行驶,经宝带西路、苏蠡路,行驶至新门路路口处,被曹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S****的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二车轻微受损。后居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至金利花园,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居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居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等;

2.证人曹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抓获并提取被告人居某某血样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林淑蓉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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