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居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80********,汉族,高中文化,南宁市**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住南宁市兴宁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居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6号小型轿车搭载四名男子从南宁市青秀区盘龙路出发,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清厢快速路匝道口附近时发现交警在检查,于是居某某和两名男子弃车逃跑,后被交警追上拦下。经鉴定,案发时居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和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结果单、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宁市兴宁区**路**号**楼**号,联系电话:1347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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