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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居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1222号

被告人居某某,性别:**,194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44********,**族,**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居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居某某在城管、民警、居委会工作人员于本区**村**号楼道口对堆放杂物进行整治时,采用推搡、拉拽的方式阻碍执法。期间被告人居某某使用了刀具及铁撬棒,致被害城管康某某、民警王某某、廉某某受伤。经鉴定,三人伤势均未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居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居某某已向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廉某某、王某某、康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姜某某、徐某某、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民警察证》《城管执法证》及《住宅楼道、车库、储存室违法违规租赁责令改正通知书》证实,王某某、廉某某系宝山分局民警,康某某系宝山城管。案发当日民警、城管、街道安全办、居委会等单位联合于上址对堆放杂物进行整治时,遭被告人居某某阻挠。期间被告人居某某拒不配合,持刀具、铁撬进行反抗,致城管康某某、民警王某某、廉某某受伤的事实经过。

2.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照片证实,三名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依法搜查并扣押到涉案铁撬棒一根、小刀一把、菜刀一把。

4.《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向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执法视频及户籍人员基本信息查询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居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系被抓获到案。

6.被告人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居某某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居某某已向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居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长春

检察官助理:王瑜佳

20201130

附:

1.被告人居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569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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