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居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扬州市邗江区**镇**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为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居某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居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8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7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居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居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居某某及值班律师钱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居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山东寿光杨某某处收购香烟并准备销往江苏宜兴闵某某处。同年9月9日,被告人居某某驾驶苏KY3158黑色荣威轿车运送香烟行驶至扬州市启扬高速扬州北出口处被扬州市邗江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人居某某欲销售的香烟分别为中华(软)100条,黄山(新制皖烟)80条,黄金叶(天叶)4条,钻石(荷花)35条,苏烟(五星红杉树)6条,南京(细支九五)3条,利群(软红长嘴)44条,利群(长嘴)44条,利群(新版)26条,利群(软长嘴)1条,利群(夜西湖)8条,云烟(紫)15条,云烟(软珍品)4条,云烟(小熊猫家园)59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23758元。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上述涉案香烟均为真品卷烟。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居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居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明华
检察官助理 周 颖
2021年2月5日
附:
1. 被告人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镇**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77340****;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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