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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万周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205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地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号**室,现住宜昌市西陵区**园**路**号**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屈某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入户、入室盗窃作案三起,盗窃他人手机七部,经鉴定价值64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7日凌晨0时至4时,被告人屈某某来到宜昌市西陵区望洲岗村一组44号,趁被害人熟睡之际,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将301室被害人谢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牌XS型手机、401室被害人夏某某的一部银色苹果牌6P型手机盗走。同日4时51分,被告人屈某某回到住所西陵区**园**路**号**单元**楼**室。当日12时许,民警在西陵区**园**路**号**单元**楼**室内将被告人屈某某抓获,当场从其房间内查获两部被盗手机。经价格鉴定,两部被盗手机价值3275元。

2、201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屈某某来到宜昌市西陵区望洲岗村一组50号305室,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所有的一部金色荣耀牌7X型手机、一部金色华为牌畅想7Plus型手机盗走。同日4时30分,被告人屈某某回到住所西陵区**路**号**号房间。同日9时许,民警在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7号爱客房宾馆204号房间内将被告人屈某某抓获,在其房间内当场查获被害人周某某被盗的一部金色荣耀牌7X型手机、一部金色华为牌畅想7Plus型手机。经价格鉴定,两部被盗手机价值1100元。

3、2020年1月7日1时许,被告人屈某某来到宜昌市高新区港窑路苏家榜65-1号,趁被害人熟睡之际,采用溜门入户的方式,将408 室被害人赵某某的一部蓝色华为牌畅想8型手机和一部黑色华为牌畅想9plus型手机、602室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白色OPPO牌R15型手机盗走。同日4时19分,被告人屈某某回到住所高新区**小区**房间。同年1月9日10时许,民警在宜昌市高新区南苑小区心悦旅馆217房间内将被告人屈某某抓获,在其房间内当场查获被害人赵某某被盗的一部蓝色华为牌畅想8型手机。经足迹鉴定,抓获屈某某时其所穿运动鞋鞋底花纹结构种类与被盗现场提取的足迹相同。经价格鉴定,三部被盗手机价值2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夏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足迹鉴定书、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兵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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