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屈丽丽,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栋**单元**室,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小区**号**单元**室。被告人屈丽丽因涉嫌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9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丽丽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被告人屈丽丽于2014年5月注册成立石家庄市**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被告人屈丽丽为公司**及**。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屈丽丽先后招聘苏某某作为公司前台,招聘高某某、闫某某、周某甲、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公司业务员,对外宣称为公司“编辑”,通过打电话、添加微信好友、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广告等招揽客户,向客户提供代发论文业务。
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屈丽丽决定,**文化公司新增“代办”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初级会计师、教师资格证等职称证件业务,并通过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客户信息资料,要求闫某某等业务员以**文化公司名义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向客户推销上述“代办”业务,宣称客户缴纳一定的“代办”费用后,仅需提供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证件照,**公司即通过“关系”帮客户“直出”各类职称证件。根据被告人屈丽丽指示,闫某某等业务员在和客户达成合作意向后,和客户签订《职称评审代理协议》,并向客户收取 “代办”费用总额部分定金,由被告人屈丽丽向上线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加盖了相关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印章的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等证件及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关于任职资格的批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公文资料,后由闫某某等业务员将上述职称证件的摄影照片及虚假的验证网址提供给客户,客户确认无误后支付尾款给**文化公司,后再由苏某某邮寄上述职称证书给客户。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屈丽丽及闫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收取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宁区、静安区等地的韩某某、胡某甲、经某某、张某丙、李某某人民币11.64万元后,向陈某乙等人购买各类中高级工程师、初级会计师职称证书及批复、评审表后转售给上述人员共计5份;收取居住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无锡市滨湖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等地的王某某、任某某、彭某某、简某某、陈某丙等人人民币11.7万元作为“定金”后,向陈某乙等人购买高级职称证书及批复、评审表共计8份,后因王某某、任某某、彭宪某某等人认为证书为假故未支付尾款,被告人屈丽丽除向简某某邮寄上述证书材料外,其余证书材料均未邮寄给上述购买人。另,被告人屈丽丽伙同周某某红以帮吴某某“直出”初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为由,从吴某某处收取人民币3.6万元,后因本案案发尚未帮吴某某办理相关证书材料。被告人屈丽丽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
2019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文化公司内查获许某某、徐某某、王某甲、魏某某、彭某某、王某乙、周某乙、陈某丙、贺某某、任某某代办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等材料共计10份。
归案后,被告人屈丽丽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在**文化公司查获的10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以照片形式固定;
2.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收集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函件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闫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屈丽丽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收集的查获过程录像、电子数据。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屈丽丽为非法从事买卖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初级会计师、教师资格证等职称证件业务,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间,通过**公司企业QQ(QQ号285326****,昵称“******”)和向某某(QQ112527****,昵称“****”)联系,向向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向某某通过QQ传送文件方式将包含有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内容的“14公路水运天津2214”、“2015重庆2617”、“2015江苏3300”、“江苏省建筑协会会员6000”等23个EXCEL表格文件发送给被告人屈丽丽,内有公民个人信息24万余条,被告人屈丽丽先后17次通过支付宝向向某某付款人民币共计12050元。
归案后,被告人屈丽丽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工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屈丽丽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收集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丽丽结伙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情节严重,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屈丽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屈丽丽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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