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段**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7年10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钟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租住房内,多次向合租在此的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情况为:2020年4月,分别向李某某贩卖300元、600元甲基苯丙胺;2020年9月16日,向李某某贩卖1000元甲基苯丙胺;2020年9月22日,向李某某贩卖1000元甲基苯丙胺。经查,钟某某所贩卖甲基苯丙胺部分来源于本市高新区社区戒毒人员屈某某,具体情况为:2020年9月某日,被告人屈某某在本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贩卖一次少量甲基苯丙胺给钟某某,收现金700元;2020年9月21日左右,屈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华实路2号二重嘉园小区3栋1单元704号,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给钟某某,收现金900元;2020年9月22日,民警在钟某某租住的**小区**栋**单元**号房内挡获钟某某,并查获吸毒工具及透明塑料封口袋若干。钟某某为立功,在微信中向屈某某求购10克甲基苯丙胺,经协商屈某某同意将其已确定好买家的毒品先卖部分给钟某某。经钟某某协助,民警在**小区**栋**单元**楼电梯口挡获屈某某,从屈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三袋用透明塑料封口袋装好的白色晶体共计43.36克,一袋用透明塑料封口袋装好的红色圆形片剂两颗(其中一个只有一半),共计重0.17克。经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袋白色晶体和红色片剂内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十克以上,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钟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栋
检察官助理 付小丽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钟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提讯提解证、换押证、量刑建议书各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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