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595号
被告人屈伦,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93********,汉族,高中,住址:咸宁市咸安区**办事处**村**组**巷** 号。
2012年11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5年5月14日止。2019年3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3月18日被刑事拘留,4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 年7月3日退回咸安分局补充侦查,8月2日,咸安分局再次以被告人屈伦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屈伦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将毒品麻果和冰毒装在小塑料袋内外层包裹卫生纸,再将毒品放置到某处,拍摄视频发送给吸毒人员,让吸毒人员自己去捡拾毒品的方式交易毒品。向徐某某销售毒品5次、向陈某某销售毒品10次、向朱某某销售毒品8次。
一、向徐某某售卖毒品5次:
1、2019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屈伦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徐某某500元,将毒品放置在咸安区御龙花园**网吧附近花坛内向徐某某出售麻果5颗加少许冰毒;
2、2019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屈伦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徐某某200元,将毒品放置在咸安区银泉路**烧烤店门口花坛内向徐某某出售麻果2颗加少许冰毒;
3、2019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屈伦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徐某某200元,将毒品放置在咸安区锦龙路路边花坛内向徐某某出售麻果2颗加少许冰毒;
4、2019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屈伦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徐某某200元,将毒品放置在咸安区御龙花园**网吧附近花坛内向徐某某出售麻果2颗加少许冰毒;
5、2019 年3 月7 日22 时许,被告人屈伦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徐某某200元,将麻果2颗加少许冰毒放置在咸安区御龙花园**网吧附近花坛内向徐某某出售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麻果81颗和一小袋冰毒,经称重麻果净重7.63克、冰毒净重2.44克,经检验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屈伦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然后将毒品放置到咸安区御龙花园**网吧附近或者工业园环卫小区门口花坛附近向陈某某出售毒品麻果加少许冰毒10次:
1、2019年1月31日20时21分,收取陈某某500元,向陈某某售卖麻果5颗加一些冰毒;
2、2019年2月10日20时38分,收取陈某某100元,向其售卖麻果1颗加少许冰毒;
3、2019年2月12日13时4分,收取陈某某200元,向其售卖麻果2颗加少许冰毒;
4、2019年2月14日12时6分,收取陈某某200元,向其售卖麻果2颗加少许冰毒;
5、2019年2月15日19时6分,收取陈某某100元,向其售卖麻果1颗加少许冰毒;
6、2019年2月22日14时6分,收取陈某某200元,向其售卖麻果2颗加少许冰毒;
7、2019年2月23日3时22分,收取陈某某500元,向其售卖麻果5颗加一些冰毒;
8、2019年2月27日13时13分,收取陈某某100元,向其售卖麻果1颗加少许冰毒;
9、2019年3月2日19时42分,收取陈某某200元,向其售卖麻果2颗加少许冰毒;
10、2019年3月3日00时47分,收取陈某某200元,向其售卖麻果2颗加少许冰毒。
三、被告人屈伦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然后将毒品放置到咸安区御龙花园**网吧附近向朱某某出售毒品麻果加少许冰毒8次:
1、2019年1月27日20时40分,收取朱某某200元,向其售卖麻果2颗加少许冰毒;
2、2019年2月18日19时51分,收取朱某某200元,向其售卖麻果2颗加少许冰毒;
3、2019年2月20日15时50分,收取朱某某200元,向其售卖麻果2颗加少许冰毒;
4、2019年2月26日11时01分,收取朱某某200元,向其售卖麻果2颗加少许冰毒;
5、2019年2月27日22时56分,收取朱某某100元,向其售卖麻果1颗加少许冰毒;
6、2019年2月28日21时30分,收取朱某某200元,向其售卖麻果2颗加少许冰毒;
7、2019年3月1日16时30分,收取朱某某100元,向其售卖麻果1颗加少许冰毒;
8、2019年3月3日19时55分,收取朱某某200元,向其售卖麻果2颗加少许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吸毒人员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视频、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伦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中被抓获时查获毒品10.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至8年,并处罚金1至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光明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物证被告人屈伦使用的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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