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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俊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屈俊,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杨雷,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同年12月5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屈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屈俊在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美邻酒店1003房间,以200元人民币卖给余某某2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时在屈身上查获2颗麻果和2小袋冰毒。经称量,4颗麻果净重0.33克,3袋冰毒净重0.94克。经鉴定,从麻果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从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同时查明,2019年8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屈俊在上述相同地点,以150元人民币卖给王某甲2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王某甲在该酒店1012房间与李某某、王某乙共同吸食了该麻果和冰毒。

2019年8月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屈俊在上述相同地点,以200元人民币卖给潘某某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潘某某在该酒店1003房间与陈铖共同吸食了该麻果与冰毒。

经检测,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潘某某、陈铖的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王某甲、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搜查、提取、称量、取样等勘验、检查笔录;5.称重、封装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屈俊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俊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宁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屈俊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3份9页,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杨雷律师联系电话139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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