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屈占海,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村**组。2014年3月9日因赌博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8月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占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屈占海开车与被害人郑某甲会车时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屈占海携带工具到**乡**村郑某甲家将其停在院内的丰田凯美瑞轿车的前后风挡、车灯、天窗等部位砸坏。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4500元。被告人屈占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郑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屈占海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占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占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占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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