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屈小建,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号。被告人屈小建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日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屈小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小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屈小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屈小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屈小建撞门进入本市**镇**村**组**号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窃得红南京香烟9包、软玉溪香烟3包、鲢鱼、鲜猪肉、菜刀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63元。
被告人屈小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监控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被告人屈小建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小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小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小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屈小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立松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屈小建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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