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市场营销人员,住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淘宝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庐江县**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丁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屈某某为促成客户与其签订合同,欲伪造虚假合同虚构成功营销案例,向客户展示营销业绩,在明知自己及被告人丁某某无任何制作公司印章权限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通过淘宝网委托丁某某私刻“**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河北**制药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天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天津市**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天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共6枚公司印章。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屈某某在中国铁路上海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站安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扣押上述6枚印章;2020年8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上述6枚公司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六枚印章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涉案公司证明、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屈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丁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屈某某、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范璞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丁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 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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