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屈某某、杜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薛城区科技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76********,高中文化程度,住薛城区科技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屈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聂某某经营的**县**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宁**商贸有限公司、济宁**炭业有限公司、**县**贸易有限公司、**县**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仍居间介绍,让上述四家公司为**县**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1份,票面价税合计9325795元,税款金额1355030.03元。其中济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1份,票面价税合计3572400元,税款金额519066.65元;济宁**炭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票面价税合计1168455元,税款金额169775.5元;**县**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份,票面价税合计4352530元,税款金额632418.90元;**县**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份,票面价税合计232410元,税款金额33768.98元。

2、2017年8月,被告人屈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被告人杜某某经营的济宁**商贸有限公司与**县**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仍居间介绍,让**县**商贸有限公司为济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票面价税合计2000220元,税款金额290630.22元。

3、2017年9月,被告人屈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经营的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县**县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仍居间介绍,让**县**县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商贸有限公司为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份,票面价税合计2425301.8元,税款金额352394.27元,其中**县**县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票面价税合计1850301.8元,税款金额268847.27元;济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票面价税合计575000元,税款金额83547元。

4、2017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票面价税合计1403040元,税款金额203860.5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依法上缴违法所得100万元;被告人屈某某依法上缴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屈某某、杜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刘某某、聂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等13人证言,涉案公司进项、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公司银行账户及被告人使用的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杜某某、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卓 红

检 察 员:梁 波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押于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杜某某:1531800****;王某某:1580637****);

2、侦查卷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