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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苏某某滥伐林木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生于196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号,住汉中市南郑区**镇**移民安置区,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南郑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郑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郑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屈某某、苏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共同出资17000元承包了南郑区**镇**村集体山林小地名“**”林木。2017年10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屈某某、苏某某在“**”采伐马尾松7株,后二被告人又雇请本村村民唐某某(男,57岁)、马某某(男,69岁)、黄某某(男,62岁)在“**”采伐青冈等栎类林木148株。林木采伐后,屈某某、苏某某共同将上述148株栎类林木运到城固县二里镇一木材加工厂予以出售,获利6000余元。

2017年11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屈某某在“**”单独采伐马尾松19株,并雇请党某某(男,49岁)、杨某某(男,47岁)用三轮摩托车将其采伐的马尾松运至沙坝村机耕路边。林木采伐后,屈某某将其单独采伐的19株马尾松及与苏某某共同采伐的7株马尾松卖至南郑区牟家坝镇一木材加工厂、法镇**村村民王某某(男、45岁)等处,获利5000余元。案发后,经南郑县林业勘察设计队技术鉴定:南郑区**镇**村“**”林木采伐现场采伐马尾松26株,单株林木蓄积0.563立方米,林木蓄积14.638立方米;栎类林木148株,单株林木蓄积0.055立方米,林木蓄积8.14立方米。共计采伐林木174株,林木蓄积22.77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苏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其中屈某某滥伐林木22.778立方米,苏某某滥伐林木12.081立方米,均属数量较大,屈某某、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屈某某、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磊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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