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5199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和现住湖南省珠晖区**村**组**号,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衡阳供电公司珠晖区***所外聘员工,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非××代表、政协委员。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8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衡阳供电公司珠晖区***职工,户籍地衡阳市珠晖区**镇**村**组**号**号,现住衡阳市珠晖区**,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和现住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于2019年10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行政拘留五天。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邓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上午,衡阳供电公司珠晖区***职工被告人刘某甲、原外聘员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告人屈某某一起到衡南县**镇**村进行电力工作。尔后,被告人刘某甲等3人在返回公司途中,见到中铁三局以前修建怀邵衡铁路闲置在**镇**村**组一台临时变压器,遂起盗窃之心,商议好晚上过来将该变压器吊走卖掉。当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屈某某提前联系好了吊车司机熊**,并驾驶车牌湘******白色小轿车在咸塘镇中联石化加油站接上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因害怕碰到熟人没有到现场,随后由被告人屈某某爬电杆将吊车钩子钩在变压器上套好,被告人邓某某在边上打手电筒指挥,与熊**一起将该变压器吊至车牌号为湘******的吊车上。之后,被告人屈某某与刘某甲联系再去珠晖区茶山坳镇**吊另外一台临时变压器,于是屈某某在咸塘镇粮库门口接上被告人刘某甲,由其坐到被告人屈某某车子的副驾驶位带路,一起来到珠晖区茶山坳镇***将另一台临时变压器吊至熊**的吊车上。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等3人与熊某某将两台变压器运到被告人刘某乙开设在酃湖乡***旁的废品收购店。被告人刘某乙在明知这两台变压器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5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屈某某、邓某某、刘某甲三人各分1600元,付给熊**车费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某、邓某某、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乙经书面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屈某某4人已向公安机关退缴所得赃款;两台被盗的变压器也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20年4月26日,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被盗铝芯电力变压器价值为13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尹某某、唐某某的陈述;3.刘**、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屈某某、邓某某等4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等4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邓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乙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4人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屈某某等3人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乙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屈某某、邓某某、刘某甲均系主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屈某某等4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某、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平原
检察官助理:文焱冬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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