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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沿**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线**米处时其所驾车与沿**线由南往北行走在道路西侧的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敏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8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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