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电气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乡**路**号,住北京市密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南门灯岗,被告人屈某某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京Q****5)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适有李某某驾驶“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北京A****5)由西向东行驶,小型轿车右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前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5月7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屈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为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屈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且现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屈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现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骥
检察官助理:李然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号的家中,电话1369151****。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