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驾驶无牌证玉米收割机沿定兴县**镇**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裴公路向东左转弯时,与沿北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翟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翟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翟某某伤情属重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翟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及到案经过、个人电子档案、身份证复印件、收条、医院诊断证明书、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定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村委会证明;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定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机构、人员鉴定资质;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级,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明知所驾驶的机动车辆无牌证而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