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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65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路**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3月10日被长安分局拘留,2014年3月27日被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3月10日06时4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驾驶陕A****D号小轿车沿雁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雁引路6km处,将由西向东过公路的行人杨某某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杨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5、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车辆登记情况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5月31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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