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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屈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村。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屈某某驾驶车牌号鲁******小型轿车,沿东营市垦利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西侧时,与右前方头朝西南尾朝东北行驶的被害人盖某某驾驶天津三枪牌电驱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盖某某死亡。经东营市垦利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盖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盖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后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加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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