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乡**庄,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5时05分,被告人屈某某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在河南省陈曹乡公路东靳庄村自东向西行驶 ,与前方并排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甲和李某乙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受伤,被害人李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乙无责任,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中二册;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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