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屈*,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汉族,*文化程度,职业:新疆*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址:奎屯市*小区*室,2020年04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乌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0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6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00时许,被告人屈*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从乌苏市*行驶至乌苏市*路*乡*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09月14日经新疆科正所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262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检验报告书鉴定:屈*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屈*的供述、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证据材料证实。
被告人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21年0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屈*,现住:奎屯市*小区*室,联系方式:181****。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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