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屈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集美区杏西路出发,行驶至集美区杏林南路光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屈某某所驾驶的二轮车属于普通二轮摩托车;案发时被告人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接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被告人屈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3.其他综合证据: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屈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  军

                                  检察官助理 陈玉玲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