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园**园,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后于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6“五征”牌三轮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付鲍路16KM+350M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宁B****1(宁B****G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旭东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6.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言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察、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
孙涛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99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