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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屈某某,曾用名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村委会**路**号附**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1日,被告人屈某某未携带驾驶证驾驶云P*****号小型轿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由南往北行驶,23时41分当车行至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柏菲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发现云P*****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执勤民警现场依法对屈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73毫克/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屈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屈某某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90.5毫克/100毫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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