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1221972********,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组。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新万路由新兴街道方向往双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成都市天府新区新万路与双简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屈某某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良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联系电话:1351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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