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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汉族,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西安市阎良区****村,农民。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和其家人在阎良区关山镇**村饭店吃饭喝酒。23时许,被告人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E*****号三轮摩托车沿官关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仓

检察官助理:叶   雯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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