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现住道县**市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4日被道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晚上,被告人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行经道县爱莲桥信用社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尹某某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随后,尹某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向停放在路边的湘******小型轿车及粤******小型轿车。被撞车辆车主陈某某报警,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屈某某带至道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屈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14年12月18日到期,因到期未检验已被注销。被告人屈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毛某某的损失,尚未足额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损失,未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永大正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0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吴某某、毛某某、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两人受伤、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胜晓
检察官助理:杨雄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74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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