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1********,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乡**号,住汉川市**乡**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汉川市韩集乡**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屈某某检测结果为149.7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对屈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76.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等书证;2.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