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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失火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准格尔旗****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苏木)。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4月3日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10时许, 被告人屈某某在准格尔旗**苏木**村**社**祖坟祭祖烧纸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火灾的总过火面积5.9183公顷,其中林业用地5 .3 679公顷,全部是有林地, 面积5.3679 公顷, 林种为防护林。(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救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野外用火时未注意安全防范,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艳霞

   检察员:张艳杰 

2019年926

附: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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