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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妨碍公务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委**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梦想家园小区旁边的滴滴公司吵闹,滴滴公司工作人员报警求助。梅湾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时,要求屈某某出示身份证登记。屈某某拒不配合还当场对现场民警进行辱骂,派出所民警要求屈某某到派出所进行处理时,屈某某将前台烤火桌子掀翻,并用手机将民警头部砸了一下,还一直对民警进行辱骂。后民警将屈某某强制带离到派出所进行处置。经司法鉴定,受伤民警伤势鉴定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莫某某、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妨害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4月16日

附: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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