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55********,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路**号**号,现住衡阳县**镇**路**栋**单元**楼。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19年9月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屈某某将衡阳县西渡镇某某南路与某某大道交汇处往西一门面作为介绍卖淫的场所。为了逃避打击,2019年3月被告人屈某某将门面改为衡阳县某某某某百货店(以下简称蒸阳百货店),继续介绍卖淫。
2018年5月至6月15日期间,被告人屈某某在店门口向路过嫖客介绍卖淫者祝某某,与嫖客谈价,交易价格在80元/次—100元/次不等。被告人屈某某与祝某某约定,屈某某掌握嫖资,每日给祝某某300元工资。在此期间,被告人屈某某获利1000余元。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屈某某与嫖客刘某某谈价后,祝某某带刘某某到期租住的某某旅馆105房进行性交易。后刘某某支付祝某某80元钱,祝某某转交给屈某某。同日,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对祝某某、刘某某分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800元。2019年4月9日,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屈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800元。
2019年6月,被告人屈某某在店门口向路过嫖客介绍卖淫者杨某某,与嫖客谈价,交易价格为70元/次-200元/次不等;卖淫场所为杨某某长租在某某宾馆(某某百货店斜对面)的一个房间或嫖客指定场所。被告人屈某某、卖淫者杨某某将嫖资三七分成。截止2019年9月1日,杨某某累计卖淫200余次,得嫖资2万多元,被告人屈某某获利6000余元。经查实,被告人屈某某介绍杨某某卖淫两次:
1、2019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屈某某在某某百货店门口向过路的丁某某介绍卖淫者杨某某,并谈好交易价格。随后杨某某带丁某某到其某某宾馆租房内进行性交易。杨某某收取嫖资70元,被告人屈某某从中分得20元。
2、同日下午,被告人屈某某在店内向主动前来的黄某某(已死亡)介绍卖淫者杨某某,并谈好交易价格。黄某某告知交易地点后离开。杨某某乘坐摩托车到衡阳县**镇**村**号房与黄某某进行性交易,收取200元嫖资。被告人屈某某从中分得50元。
2019年9月3日、5日,衡阳县公安局分别决定对杨某某、丁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屈某某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单、卖淫者指认卖淫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杨某某、丁某某、祝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介绍卖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惠
2020年1月31日
附:1.被告人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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