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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寻衅滋事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大道修建项目需进行拆迁,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屈某某遂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691890.89元。后屈某某对政府拆迁补偿不满,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六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进行非访,并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和西城分局予以训诫。迫于信访压力,沙堤街道办事处多次组织工作人员进京劝返屈某某,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屈某某进行非访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沙堤街道办事处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周边的正常社会秩序。

1.2019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屈某某冲击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街道办事处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召开的2018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并在会场上大吵大闹,导致会议中断,扰乱了会场秩序。

2.2019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屈某某进京非访,劝返人员宋某乙、宋某甲进京劝返时,屈某某以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为由强行要挟劝返干部帮其购买衣服。于是宋某乙带领屈某某在北京市**荣世贸商城花费人民币300元为其购买衣服后才同意返回张家界。当天下午,屈某某与宋某乙、宋某甲来到北京市火车站时,屈某某为了戏弄劝返干部,便提出要求购买小吃等食品。后屈某某来到北京火车站附近的“好邻居特产超市”挑选食品,事后要求宋某乙帮其付款。宋某乙无奈之下便给屈某某结账,共计花费人民币187元。

3.2019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屈某某与其他信访人员一起来到张家界市委大门前绿化带处唱革命歌曲,要求见中央扫黑督导组领导,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后被工作人员劝解便离开。

4.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屈某某再次进京非访,劝返干部宋某甲、孟某甲进京进行劝返。同年4月29日,屈某某与劝返干部来到北京市火车站准备乘火车返回张家界。屈某某为了戏弄劝返干部,再次提出要到超市购买东西。后屈某某进入北京火车站附近的“全聚德北京店”超市挑选小吃等食品,事后要求孟某甲帮其付款。孟某甲无奈之下便给屈某某结账,共计花费人民币135元。

5.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屈某某进京非访被劝返回张家界时,在张家界火车站对沙堤街道办事处干部甄某某进行辱骂,造成严重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沙堤大道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调查认定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收条、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张家界市进京上访人员劝返登记表、差旅费报销单复印件、劝返屈某某耗费工时资金汇总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郑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孟某甲、甄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孟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5.视听资料:手机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已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婕妤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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