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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677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号。2014年10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6月2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2017年9月5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屈某某与齐某某(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从林某某(已判决)处取得“阳光在线”百家乐赌博代理号和赌博筹码,并将赌博账号和筹码提供给包某某、张某某用于赌博,赌资累计160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前科网上查询情况、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

2、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齐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包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电子数据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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