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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某某,男, 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0********,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组。2019年9月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屈某某与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揽本市莲湖区北大街*****酒店装修项目,雇佣杨某某、焦某某等二十余人进行施工。施工中,屈某某以因工人受伤包工亏损为由,拒不支付雇佣工人工资。

2018年8月,杨某某、焦某某等工人将屈某某投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经调查,于同年10月24日向其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屈某某拒不到该局领取和说明情况,该决定书通过张贴方式公告送达。同年11月15日,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交西安市公安莲湖分局,该局民警多次以电话、短信形式通知屈某某前来接受询问,屈某某拒不前往,该局遂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侦查。

现查明,欠薪工人人数22名,屈某某未支付劳动报酬金额合计人民币63988.6元。另查明,工程发包方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屈某某支付全部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1520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送函、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某、焦某某等二十二名欠薪工人证言,证人白某某证言;4、装修工程合同、决算单、收条;5、欠薪工人名单、金额清单6、《责令改正决定书》、见证书、短信通信截图、情况说明;7、情况说明、短信通信记录;8、执法记录光盘;9、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告人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逃避方法,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拒不支付2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6398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屈某某有期徒刑九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如在一审判决前能积极支付所欠劳动者报酬,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一张、材料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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