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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公诉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5日,贵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镇宁自治县简嘎乡**村开展养鹅基地建设,并与镇宁自治县**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由**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政府给予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政策性贷款或其他补贴入股200万元进贵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由**公司修建鹅棚、提供鹅苗、技术等,每年支付合作社20%分红。养鹅基地建设过程中由于土地归属问题停工,该项目负责人**公司**屈某某,陆续将合作社入股金137万元挪作其他用途,且超过三个月未还。2018年6月13日,贵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镇宁自治县简嘎乡**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养鹅项目,并于同日签订了合作协议,法绕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政策性贷款100万元入股,由**公司负责建设鹅棚、提供技术、鹅苗等,并向法绕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每年支付20%的分红,法绕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陆续将入股资金打入屈某某账户,屈某某将其中5万元挪用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信息、到案经过、贵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文件、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会议记录、合作协议、资金入股协议、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潘某某、江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利用担任贵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挪用扶贫专项资金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达142万元,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全红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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