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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7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通河县******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1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11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镇**村**区赵某某家的院子内,因债务纠纷与赵某某的女儿王某某产生口角后,被告人屈某某手持其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捅向王某某,将王某某腹部、手臂、大腿等多处扎伤,经通河县公安局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胸腹部创及四肢创,创口累积长度41.4厘米,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屈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在审查起诉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龙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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