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通河县**镇**村**,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镇**村**区赵某某家的院子内,因债务纠纷与赵某某的女儿王某某产生口角后,被告人屈某某手持其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捅向王某某,将王某某腹部、手臂、大腿等多处扎伤,经通河县公安局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胸腹部创及四肢创,创口累积长度41.4厘米,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屈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在审查起诉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龙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