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屈某某与其朋友许某某途经本市新城区太华南路华润万家超市广场尚品KTV门口时,与被害人杨某某及其女朋友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引发厮打,被告人屈某某用拳将被害人杨某某左眼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
3鉴定结论书;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单行材料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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