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住水富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到永善县**镇中心校报名参加摩托车驾照考试,因学员太多过于拥挤,致使屈某某被挤出队列,何某某要求屈某某往后退,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抓打,屈某某使用手中的玻璃杯将何某某的鼻子打伤。经鉴定,何某某此次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温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证言;
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被告人屈某某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有自首情节,已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水清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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