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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期间,屈某某与赵某某因工作产生矛盾,屈某某怀恨在心,欲找机会报复,2020年1月21日1时40分许,屈某某驾驶轿车朝骑摩托车的赵某某撞去,摩托车被车撞倒,赵某某腿部、嘴部、胸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秀奇

检察官助理:周媛媛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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