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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敲诈勒索、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汉族,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号,无党派、无前科,职业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至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屈某某利用环县环城镇**村便道可绕行环县超限检测站的条件,多次带领超载的大货车司机从该便道通行以躲避超限检测,并以此收取大货车司机交付的财物,共查明带领货车司机16人,获款共计13.5893万元

2019年9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酒后驾驶甘M8****小型客车拉载他人,从环县环城镇滨河路**饭店门前出发,沿道路先后行驶至兴隆路、环江大道、翼龙路、环洲路、灵武路,后在育才路东丁字路口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账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陈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屈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兴华

2019年10月31

附:

1.被告人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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