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枝江市**大道**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3日羁押期满释放,同年3月25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9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省化王牌宴3楼303室参加朋友聚餐时,趁同桌聚餐的邬某某不备,将邬某某放在椅背上的黑色皮夹克左边内侧口袋里的5000元人民币及身份证、银行卡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邬某某被盗5000元人民币并取得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详细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邬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富
(院印)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屈伟现住枝江市**大道**号**栋**单元**楼**室。联系电话1827225****.
2.案卷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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