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鱼台**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鱼台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屈某某在鱼台**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浙江省乐清**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甲公司为开票方,以*乙公司为受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648385.2元,税款74593.25元。被告人屈某某非法获利480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在乐清市国税局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某向鱼台县公安局缴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局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伟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鱼台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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