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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屈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57********,汉族,高中毕业,陕西省安康市****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街,现住陕西省安康市****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信阳市平桥区居民王某某报警称被告人马某某(另案处理)在2018年12月25日添加其为好友,马某某自称在做“爱国理事会慈善基金会”、“中国梦”、“民族大业”等项目,加入项目后会通过发放工资卡以及福利让其富起来,要求其入会并缴纳报单费等各项费用。侦查人员沿该案件线索,查获下列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屈某某从事民族资产解冻相关项目,该类项目虚构国家正在解冻追回海外历史遗留的民族资产,会员缴纳各种名目、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标准的费用用于解冻资产,后便可分得解冻的巨额民族资产。被告人屈某某积极参与梁某某(另案处理)组建的“青山绿水108”、“陈湘老人项目”、“李济深老人项目”、“刘少同老人项目”、“马伯平老人项目”等,经手收取多名会员费用。根据现有交易记录统计:2016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屈某某共收取多名会员以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形式缴纳的手续费、茶水费等共计30271.94元。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月,被告人屈某某向梁某某转账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2、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解冻民族资产为由,引诱被害人缴纳费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屈某某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屈某某与组建民族资产相关项目的上线构成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玲姬

检察官助理:余瑞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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