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0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屈某甲通过在网上购物平台购买射钉枪,用于打鸟。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屈某甲又陆续在网上购物平台购买瞄准器、精密管等配件,对射钉枪相应配件进行更换。2019年9月19日,该射钉枪在屈某甲家中被民警查获。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屈某甲持有的射钉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微信账单及网络购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屈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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