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1048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2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盗窃于2005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除行政拘留三日,因未经许可非法运输汽油于2019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屈某某在未取得石油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顺义区多地向他人出售汽油,金额达人民币9万余元。
被告人屈某某于2020年9月4日被查获,现场起获未及销售的汽油1700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及制作说明、涉案车辆信息查询打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应急废物接收、处置证明、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打印件;2.证人证言:冯某某、王某某、常某甲、常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2份;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工作说明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仁
检察官助理:叶丽丽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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