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楼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衡阳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楼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衡阳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衡阳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甲、屈某乙、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8月2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疫情期间,被告人屈某甲因没有工作缺钱,便联系其朋友王某某,问否有工作可以做,王某某向其推荐了“多卡宝”维护工作。“多卡宝”的作用主要是机身可以插入手机卡,连上网络后将机身上的二维码发送给第三人,第三人便可以在卡机分离的情况下使用多卡宝内的手机卡打电话。工作内容是每天定时开机、关机,不定时充话费和换掉被封掉的手机卡,薪酬是70元一天一台。屈某甲将此事跟屈某乙商议,两人均同意了。3月4日,王某某转账4万元给屈某甲并发送了购买多卡宝的链接,屈某甲通过链接买了40台多卡宝、10台路由器,并按王某某的要求转账1.5万元给“杨某某”,而王某某通过顺丰快递方式给屈某甲寄了多张手机卡。准备工作做好后,3月8日这天,屈某甲拿了20台多卡宝放在屈某乙家里,留20台多卡宝在自己家,当天40台多卡宝全部开启。晚上王某某转了3400元给屈某甲,除去垫付的600元话费,二人获利2800元,每人分1400元。当天晚上,二人觉得这个钱赚的太容易了,事情轻松又不需要成本便产生怀疑,于是屈某甲就在网上搜索相关新闻,找到三篇关于“公安机关打击利用多卡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闻,屈某甲截图并于3月9日0时57分通过微信发给了屈某乙。屈某乙便通过微信问王某某是否利用多卡宝在实施诈骗,王某某让他们放心,如果实在担心就喊人把多卡宝拿走,屈某甲希望王某某把40台全拿走,但是王某某表示对方只要20台。3月9日,有人(身份不明)到**路由器和一些手机卡。
之后两人还是不想丢掉这个赚钱的机会,便想找一个人来继续维护多卡宝,转移风险,给他25元一天一台,自己从中赚取差价两人平分。于是屈某乙便找到朋友廖某某,并将风险告知了廖某某,经廖某某同意后,便将停放在屈某乙家里的20台多卡宝和5台路由器交给了廖某某。廖某某从3月19日开始维护多卡宝,持续到26日被抓,期间因没有手机卡停了几天,总共做了5天,获利2000元左右;而屈某甲、屈某乙二人共获利7800元左右。
3月19日,被害人马某某接到电话,对方称可以办理低息贷款,让被害人下载其推荐下载的APP,并填写个人信息,后又以填写的银行卡账户填错一位数字,账户已冻结为由让被害人缴纳不等的解冻金,骗取被害人马某某3万元;
3月23日,被害人宁某某、黄某某分别接到电话,对方称可以办理低息贷款,后被害人宁某某、黄某某被以相同方式分别骗取4.27万元、1万元;
经核实,上述被害人接到的诈骗电话均系三被告人维护的“多卡宝”设备中拨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宁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屈某甲、屈某乙、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甲、屈某乙、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多卡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维护多卡宝,提供技术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斌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屈某甲、廖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屈某乙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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