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屈某甲,男,生于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0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12月3日两次将案件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屈某甲因琐事与其兄屈某乙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斗,被告人屈某甲持木棍打击屈某乙头部致屈某乙死亡。
被告人屈某甲于案发当日在其家中被甘泉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屈某乙系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
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对被告人屈某甲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被告人屈某甲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燕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屈某甲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4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4份,换押证1份,光盘1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